拘禁逼迫他人写下的欠条不具有证据效力

时间:2022-03-17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为讨要被积欠很多年的建房子薪水款,福建连江县一群众结伙多的人将欠款人拘押、施暴并迫使其写出借条。该群众凭着借条将借款人状告人民法院,福州魏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子做出终审判决:借条是根据非法拘禁罪获得,不具备直接证据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群众郑某,1996年间受聘为村西群众李某建房子时被欠薪款。多次讨要未果后,2003年1月4日,郑某结伙多的人将李某拘押,并多次施暴李某迫使其还贷。直到1月7日,李某迫不得已写出欠郑某建房子薪水款28742元、贷款利息1万余元及罚息未还的借条后,郑某等优秀人才容许其回家了。

  2005年10月,连江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郑某为索要负债,伙同限定李某人身自由权,其个人行为组成拘禁罪。

  2006年3月,郑某凭着借条向人民法院提到民事案件,规定李某根据借条记述內容还款托欠建房子薪水款及贷款利息。李某在法庭上宣称,自身的确欠郑某建房子薪水款,但金额是2000元,借条是被拘押、施暴时违反主观性信念写出,应当失效。

  福州魏都区法院觉得,借条是李某在被郑某非法拘禁罪期内迫不得已出示的,归属于违背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获得的直接证据,不可以当作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根据。郑某对其还贷要求沒有其他直接证据给予证实,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义务。李某在法庭上觉得欠郑某2000元建房子薪水款,人民法院给予采纳,宣判李某偿还郑某建房子薪水款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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