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16:00:06来源:法律常识
2002年7月,福州市市民刘先生向张先生贷款14000元做买卖,陈先生向张先生出示借据并承诺贷款月息为0.2%。贷款后,陈先生一直沒有还款等额本息贷款。2006年9月,张先生将李某以及前任林女性状告法院,规定她们一同担负偿还义务。
法院查清,陈先生与林女性之前系夫妇,于1993年结婚登记。2003年3月,经法院判决书,彼此消除夫妻关系。宣判还对婚后财产做出分派:彼此在婚姻续存期内分别经手人的负债由分别担负。
在法庭上,林女性明确提出,与陈先生尽管曾是夫妇,但彼此早在婚姻续存期内就会有书面形式承诺:夫妇分别资产归分别全部,陈先生做买卖期内造成的一切债务、负债由其本人担负,与林女性不相干。
福州魏都区法院强调,陈先生的贷款个人行为产生在夫妻感情续存期内,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妇两方一同还款,虽然人民法院在离异宣判中对婚后财产做出分派,但不危害债务人向夫妇彼此要求清偿债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应要求: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夫妻共有财产分派做出解决的,债务人依然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认为支配权。
针对林女性明确提出的彼此曾承诺由陈先生自主担负运营期内负债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强调,林女性没办法证明张先生在借款给陈先生时了解有这一承诺,该约定只在林女性和陈先生中间产生法律效力,不危害张先生的诉请。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女性和陈先生一同担负还款贷款等额本息贷款总共15464元的义务。(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