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怎样承担?

时间:2022-03-17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要求,私营企业(本人)独资可以做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方。<?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以往,仅列私营企业(本人)独资为被告方,非常少列投资者(小区业主)为被告方或共同诉讼人。这类作法存有一定的缺点。其缺陷取决于,实践活动中非常容易导致投资者推卸责任(对公司负债负无限责任),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私营企业(本人)独资的负债应当谁来负责呢?由本人(私营企业)独资来担负,或是由投资者(小区业主)来担负,或是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小区业主)一同来担负?

  本人(私营企业)独资负债应由本人(私营企业)独资和投资者(小区业主)一同来担负,原因是: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资产依规拥有使用权,其相关支配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出让或承继。第二十八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续存期内的外债仍应担负还款义务?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借款人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解决。第三十一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者理应以其自己的其它资产进行偿还。

  不难看出,偿还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资产范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反而是涉及到投资者全部的所有资产,即负债由投资者担负无尽偿还义务。因此,在解决负债时,假如只用公司为被告方,有可能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得到立即完成,还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在实行中再次调研工商注册的状况,增加投资者为被告方。

  依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续存期内的外债仍应担负还款义务。但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人民法院在实施环节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散伙,解散时又未通告债务人和人民法院,债务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者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就解决,债务人的利益难以完成。在债务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提起诉讼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小区业主)列入一同被告方,如在实施环节中,公司不可以执行文书确认的责任,就可以立即实行投资者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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