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实务

时间:2022-03-18 10: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为分散化和解决金融的风险、推动国企转机建制的脚步、合理提升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抵御系统化金融的风险的工作能力,在我国参考了海外处理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工作经验,依次创办了“信达、“中国东方”、“万里长城”、“华融”等四家基金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业不良贷款的接受及处理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色情行业较强的工作中,因而在现实工作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和相关具体指导标准,严苛定义不良贷款的接受范畴、接受标准,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融合自身在信达和华融俩家管理顾问公司参加重点律师顾问工作中的感受,小编觉得,不良贷款的接受在程序流程上分下列5个层面:

  1.材料核查

  所审查的材料,就是指证实债务关联或财产使用权的相关裁判文书,包含:(1)一般贷款类财产,如借款协议、担保合同、证实贷款担保或质押支配权存有的其他裁判文书等。(2)以物抵贷类财产。如抵贷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财产明细等。(3)诉讼借款及相对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书、撤诉申请书、资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报告及其倒闭还款申请报告、裁决书、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实行证实等有关裁判文书。

  2.借款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关键应紧紧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即:借款人的法律主体、机构形状、公司股权结构、分支机构状况等;借款人的历史时间生产经营情况、对外债的心态、是不是有逃废债的趋向等;实际经营状况、关键运营业务流程、商品的市面状况、借款人的整体债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境外投资状况,及其债务状况等。

  当场审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律师顾问工作人员,要融合已经有材料所显示状况,对公司的居所、工作人员、财产实体情况、质押或质押贷款财产的具有情况及管理方法状况等开展实体和材料对比审查。

  除此之外,也有诉讼类财产的审查,具体内容是与筹办案子的法院实际审理案件工作人员联络,实际掌握案审、实行的具体情况及有可能存在的不足。

  3.资料及总体评定

  所说资料和综合性评定便是要在材料核查和当场审查的根基上,对拟接受的不良贷款开展评定归类,从而制定出接受计划方案和基本的处理建议。

  剖析和评定的具体构思为:(1)借款人若为短暂性运营艰难,有一定的销售市场,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合乎债转股标准的列入债转股企业经营管理;必须进一步银行信贷适用的,协助公司改善管理方法,申请办理债券融资协助。(2)债务财产为合理质押或贷款担保的,明确行权方案,包含直营、竞拍或售卖等。(3)借款人失踪或运营将不断恶变,无法死而复生的,要贯彻落实其资产状况,立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有贷款担保或质押债务的,要准确搞清其时效性限期,立即根据催款或起诉土地确权,便于中断或增加行权时效性。债务接受环节中,特别是在要留意债务财产的保留和相对应的支配权时效性问题。

  4.贷款担保性条文和担保合同的核查

  最新法律法规对各种各样贷款担保的合理设置均有完整的、确立的要求,在众多涉及到贷款担保是不是合理的前提条件中,经常由于被告方在开设贷款担保时沒有仔细考虑到贷款担保企业的资质证书工作能力,贷款担保条文的设置不标准、不确立,贷款担保设置程序流程不符法律法规规定等导致贷款担保失效或沒有发挥该有的实际效果,对于此事,应提供充足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担保法》对五种合同类型的起效标准拥有不一样的要求,以质押为例子,《担保法》要求以无地面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证、大城市房产或乡(镇)村公司的车间等房屋建筑、树木、民用飞机、船只、车子、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其他一些动产抵押为质押的,务必申请办理抵押,借款合同自抵押之日起起效。

  5.《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务人转让人(国有银行)与债务买受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借款人、贷款担保或抵押人中间签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移至基金管理公司的必经之路司法程序。但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人或贷款担保人并不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名。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债务人和买受人的满意其孰能讥之乎债务转让具有特殊的法律认可,但债务人和买受人对借款人承担通告的责任。准确地讲,贷款担保人在转让合同上签名的法律认可仅限对债务转让这一法律事实的确定,如需变动质押权或增加质押法律效力,则“债权转让协议”中应该有新的条文进行承诺并按照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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