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8 09:21:26来源:法律常识
1、与别人恶意串通以减少借款人赔付工作能力为目地迁移资产;
2、舍弃其期满债务或是免费出让资产;
3、以显著不科学的廉价出让资产;
4、以显著不科学的高价位回收别人资产。
在裁判文书产生法律认可后掩藏、迁移、卖掉、损坏资产,导致人民检察院没法实行的,即归属于故意迁移资产的个人行为。
针对定义故意迁移资产,法律法规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个难题的建议》中即作了要求。该法律条文123条明文规定:被告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要求解决:
1、在裁判文书产生法律认可后掩藏、迁移、卖掉、损坏资产,导致人民检察院没法实行的;
2、以暴力行为、威协或是别的方式防碍或抵触人民检察院实行的;
3、有执行工作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检察院产生法律认可的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掩藏、迁移、卖掉、有意损坏已被司法部门被查封、扣留、锁定的资产,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拘留或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