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借据,可以找见证人
上诉人陈某称,被告方张某跟他贷款1500元。考虑到是亲戚朋友,吴某碍于面子没让孙某立贷款字据。2个月以后,贷款人张某并没依照承诺准时还贷,都没有做出所有表明。又过去了很长期,吴某看见张某都还没还款的含意,就寻找吴某追讨贷款,但张某以手头上没有钱为由进行推诿。以后陈某多次追讨这款,张某却以多种托词一拖再拖。状告法院后,张某辩称:我只欠上诉人400块钱,早已交给他了,如今我欠上诉人钱了。
衙门以上,上诉人陈某为证实自身的认为,向人民法院给予了钟某的一份证词做为直接证据。被告方张某对于此事份证明提出质疑。人民法院在审判全过程中,为查清案子客观事实,传唤证人钟某出庭,复庭阐述做证,并经彼此被告方开展指控。最后,绥中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判,被告方张某应该承担还贷责任,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书李某在宣判起效后计付陈某贷款1100元。
本站刑事辩护律师觉得,原、被告方彼此虽沒有书面形式借款协议,但无利益关系第三人钟某的证词足够证实贷款客观事实的存有及贷款金额,因此原、被告方两方的借款方创立。被告方理应承担还贷责任,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借据和证据都能够做为直接证据应用,其法律效力关键看是不是能证实案子的具体情况。司法部门实际中,因此如果有见证人可以做证并且确实的,一样可以做为直接证据来应用。
二、沒有借据,可以悄悄音频
“她不记得了,没事儿,我这里有音频。”听见媳妇儿向法院说“从没借了钱”,家婆洪某立刻掏出早就准备好的录音,呈给法院,复庭拆穿了欠债老婆的谎话。家婆洪某表明,媳妇儿沈某上年8月和儿子婚前,曾向她贷款3万余元,但那时充分考虑将要变成一家人,就沒有有脸让将来儿媳妇出示借据。结婚后,洪某多次向儿媳妇程某暗示着欠债之事,媳妇儿都佯装不知。开庭审理中,媳妇儿程某辩称,她从来没向家婆洪某借了钱。听见媳妇儿一如往常的否定,家婆洪某立即向法院给予了她与程某的电話录音通话、电話详单、短信及证据等直接证据,人民法院由此做出宣判,媳妇儿程某于宣判起效15日内偿还家婆洪某3万余元。
本站刑事辩护律师觉得,媳妇儿程某在结婚前向家婆洪某贷款的客观事实,由两个人中间的电话录音给予确认。媳妇儿程某以不记得为由否定语音通话客观事实,但又不肯对该音频开展技术鉴定。而家婆洪某在给予该音频的与此同时,还带来了语音时现场见证人蔡某的证词及电信网单位的电話详单给予证明该音频的真实有效,故该音频系客观性真正的,具备证实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