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农户,栽种橘子。2003年秋季,大家所属的A镇林果业站向我赊购了二批橘子,说成当褔利分到镇政府的整体党员干部。来销售产品的林果业站责任人对我说,如今企业帐上没钱,等一段时间再支付帮我,并就欠付1500元桔款向我出示了借条。自此,我经常去林果业站催收,但林果业站责任人一直以镇上没有钱推辞。前不久,大家所属的A镇撤并给了B镇,A镇林果业站撤并给了B镇林果站。我的橘子款到哪去要?<?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刑事辩护律师答疑解惑】
来信资询的状况涉及到借款行为主体的明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要求:"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或是有别的主要事宜变动,理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并公示。
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动后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和担负。"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要求:"公司法人合拼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法律主题活动产生的纠纷案件,以合拼后的公司为被告方。"该建议第41条与此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非依规成立的分支机构,或是虽依规开设,但沒有领到企业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开设该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要求,最主要的是要搞清林果业站的法规影响力。假如林果业站具备主体资格,则应由合拼后的B镇林果业站担负计付借款的义务。假如林果业站不具备主体资格,则应由林果业站的上级领导法人单位,即开设企业或负责人企业负责任,也就是B镇镇政府或县农林牧渔业局负责任。假如以上企业沒有一家站出去计付借款,你能根据法律诉讼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