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16:00:09来源:法律常识
债务人不法追债不可以侵犯财产罪判罪
——陈帮蓉因涉嫌打劫宣告无罪案
司法部门实际中,针对债务人因借款或是别的离婚财产纠纷而以粗暴或暴力行为相威胁的办法强制索要借款人的财产,用于抵付负债的,一般不可以侵害资产类违法犯罪判罪惩罚。假如其个人行为导致别人意外伤害、身亡或别的严重危害,涉嫌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等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罪判罪惩罚。剧情明显轻度危害不大的,一般不因违法犯罪论罪。
公诉案件机关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
被 告 人:陈帮蓉
案 由:抢 劫
一审案号:(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
二审案号:(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一、基本上案件
被告陈帮蓉,女,1949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新都县,汉族人,半文盲,个体户,住成都新元乡新侨村12组,1999年9月22日涉嫌打劫被刑拘,同一年10月22日被取保侯审。
1997年,被告陈帮蓉做中药材买卖时与同行业史可蓉认识,二人在买卖上危成关系往来。同一年8月,史可蓉规定陈帮蓉供应一百余KG冬虫夏草,陈帮蓉就是以自筹资金并向其亲朋好友贷款回收154KG冬虫夏草,史可蓉工程验收后明确提出资金短缺,与陈帮蓉承诺1997年10月25日结清钱款RMB78万余元,并出示了借条。到期后,史可蓉未计付钱款且失踪,陈帮蓉经多次讨要无果。1999年9月,陈帮蓉获知史可蓉仍在做冬虫夏草买卖,即与其说姑爷张文福商谈,由张文福装作卖方,根据中介商张学平联络与史可蓉交易。同一年9月17日,张文福带上冬虫夏草试品,根据张学平联络让史可蓉验货。史可蓉查询了试品及所有货品后,彼此在价钱上开展了商议,但未达成一致建议。19日,史可蓉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和张文福碰面验货,彼此商谈由史可蓉以1公斤8800元价钱回收并于同一年9月21日在一农村小院买卖。9月21日早上,被告陈帮蓉和其亲朋好友、债权人十余人在天回镇土门村8组伏击等待。15时左右,史可蓉与朱文斌、陈贤明等人带上现钱RMB55万余元驾驶到买卖地址后,陈帮蓉领着数人在当场,提供史可蓉写的借条要其偿还借款。史可蓉申明所携钱款是他人的,同行业的朱文斌、陈贤明亦申明这款是其替人选购冬虫夏草的钱款,陈帮蓉规定他提供相对应的凭据无果后,就是以语言表达对史可蓉开展危害并打其两巴掌,令驾驶员开启汽车车门,从车辆内取出现钱RMB55万余元。让史可蓉等级后,陈帮蓉给史可蓉写了一张“接到55万余元还贷”的收款收据,又令史可蓉写出“还欠陈帮蓉23万余元钱款”的借条一张,然后离去当场。当日,陈帮蓉将所得的账款绝大多数偿还债权人,并到新都县派出所城东公安局报备。史可蓉等人离去当场后,也即向公安部门报警。隔日,陈帮蓉被公安部门刑拘。
二、控辩建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觉得,被告陈帮蓉以卖冬虫夏草之名,将史可蓉、朱文斌骗至成都天回镇一农家院中,采用危害方式夺走朱文斌钱款55万余元RMB,其个人行为触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要求,组成抢夺罪,向成都初级法院立案侦查。
被告陈帮蓉辩称,其是在追偿合理合法负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他财物目地,不组成抢夺罪。被告陈帮蓉的辩护律师亦觉得,陈帮蓉主观性上不具备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的目地,不具备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其个人行为不涉嫌犯罪。
三、裁判员
成都初级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陈帮蓉在扣除负债的历程中,另一方一再声明这款不属于其借款人全部,陈帮蓉理应明知道自身的手段会侵害其借款人之外别人的资产使用权,仍坚持不听申诉书,亦不采用其它对应措施,采用危害和非法手段,现场劫走现钱,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的故意,其手段已组成抢夺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要求,于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宣判如下所示:
被告陈帮蓉犯抢夺罪,被判刑期十年,死刑缓期执行一年,并罚款RMB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帮蓉不服气,以其是以史可蓉处索还合理合法负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他财物的目地,其个人行为不组成抢夺罪为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明确提出起诉。其辩护律师明确提出,一审判决评定被告陈帮蓉强制索要的账款是别人全部的财产无证据;陈帮蓉强制索要负债的方法虽然有不当之处,但主观性上并不是要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不具备社会发展不良影响,不涉嫌犯罪。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审判觉得,抢夺罪在客观层面是故意犯罪,侵权人具备把公与私财产不法原发型自身或是第三者占据的目地。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是组成抢夺罪的常备要素。依据此案查清的客观事实,陈帮蓉做为债务人,在借款人史可蓉不执行还钱责任的情形下强制讨债,其个人行为在事实上采用了暴力行为及威逼方式,也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但其个人行为仅对于欠其巨额的史可蓉,目地是完成自身的合理合法债务,在主观性上沒有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尽管从史可蓉处取走的55万余元过后查清系别人全部,史可蓉等人亦给予申明,但那时候状况不能使陈帮蓉确定这一客观事实。陈帮蓉依据史可蓉几回出来验货、商谈价钱,又向货人及中介商说明是其自己回收货品等状况,相信这款属史可蓉全部而将这款充抵负债。因而,陈帮蓉讨债的方法虽然有不合理,但其个人行为不符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不组成抢夺罪。其个人行为事实上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系根据民法典实际意义上的重大误解而致,属民法典调节的范围,不可以违法犯罪论罪。尽管陈帮蓉在追收借款的历程中选用了影响和暴力行为的方式,其个人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剧情明显轻度,亦不产生别的违法犯罪。陈帮蓉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律师提到的无罪辩护建议创立,给予采取。原判评定客观事实恰当,但法律适用不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要求,于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宣判如下所示:
一、注销四川省成都市初级法院(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帮蓉没罪。
四、分析
司法部门实际中,针对债务人为讨还负债,采用威逼或是非法手段,现场强行占有借款人财产的个人行为怎样判定,存在异议。因为债务人是现场执行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并现场获得了借款人的财产,其个人行为特性与抢夺罪在理性层面具备一定的同质性。可是,二者具备实质的差别。抢夺罪的侵权人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他财物的目地,客观性上执行了以暴力行为或威逼的方式现场非法侵占罪该财产的个人行为,损害的是双向行为主体,既损害别人财产权,也损害别人的人身自由权。仅有具有以上主、客观性要素,与此同时侵害了别人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才可以以抢夺罪判罪惩罚。必须指出的是,抢夺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性上具备的非法侵占罪目地,不但就是指侵权人用意占据财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不法的,更主要的是侵权人与财产中间的占有关系自身便是违法的,即没有法律规定地将归属于别人全部或是合理合法拥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因借款或是别的离婚财产纠纷,债务人为了更好地讨还负债,采用粗暴或以暴力行为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占有借款人的财产,用于抵付负债的,与刑法要求的抢夺罪在特性上是不一样的。从民事法律上讲,合理合法的债务关联是受国家法律维护的。借款人不承担负债,自身具有一定的过失,债务人采用粗暴或以暴力行为相威胁的方式索取负债,尽管方式不合理合法,但终究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自身的债务或是为了更好地挽留因借款人的合同违约情形而产生的损害,主观性上不具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将归属于别人全部或是合理合法拥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客观性上,一般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负债之外的经济损失。按照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对这类个人行为不可以抢夺罪判罪惩罚,一般都不应以别的侵害资产类违法犯罪判罪惩罚。假如债务人在追债全过程中所采用的爆力或是其它方式,损害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另一方意外伤害、身亡或别的严重危害,涉嫌犯罪的,应各自以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等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罪判罪惩罚。针对剧情明显轻度危害不大的,一般不因违法犯罪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