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9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为索取钱款,一男人竟授意别人将借款人放进一个水泥仓中,限定其人身自由权逼其还钱。由于案发后该男人以及同犯自行投案自首,且赔付了受害人损害,日前,北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各自对三人被判判缓。
2013年8月28日晚间,当地北辰区中年男性周某为向受害人吴某索取钱款,将吴某从当地武清区某镇带至北辰区某村内。后周某授意张某、李某将吴某放进该地苗木基地一水泥仓中,限定其人身自由权至次日早上7时左右。同一年10月28日,周某积极到公安部门自首,同一年11月7日,张某、李某被公安部门抓捕。
依据上述案情,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周某、张某、李某以拘押的方式不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其方式均已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由于三被告因索要合理合法负债而非法拘禁别人,已自行投案自首,并赔付受害人财产损失且获得原谅,故依规对三被告从宽惩罚,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被告周某刑期7个月判缓1年;被判被告张某、李某各刑期5个月判缓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