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5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甘肃省××责任有限公司:
你企业属下二级企业兰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与甘肃省××信托投资金融机构(下称甘农信)签署了RMB借款协议书,贷款金额为RMB3000万余元。同一年6月,你企业为属下企业兰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担保合同中注明,倘若属下分公司期满不能偿还借款将由你企业担负连同偿还义务。1999年6月1日,兰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满,甘农信几回追款无果,正打算以法律制裁讨回借款时,甘农信因明显违反规定运营,被中央人民银行责令关掉,其债务[甘肃省法律服务网版权声明]所有由建设银行接手,后在建设银行清除债务时,对兰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资信调查说明,其负债率已达28℅,倒闭之际,压根不具备借款的偿还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条文,特去函催促贵司,请贵公司于1999年8月1日前向我建设银行甘肃支行执行偿还借款及贷款利息总计RMB3282万余元的责任。如贷款逾期不还款借款,本行将争得法律制裁讨回借款。
债务人:××金融机构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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