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0 14:00:02来源:法律常识
朱某新疆和田某是多年来的生意伙伴。2014年1月,田某向朱某贷款10万余元,承诺借期为1年,贷款利息按月结算。但是,田某仅清算完当初7月利息后便不再履行合同,借款方数次追款未果。期间,朱某了解到了田某已经将户下大货车和厂房转让别人。恼羞成怒,朱某将田某起诉到法院, 规定提早退还贷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人编造谎言,出让资产属于自己合法权益,上诉人提早索取账款的处理方式下违背了合同规定,要求法庭驳回申诉其需求。法院审理觉得,原、被告人中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田某未向朱某立即计提利息,违背了彼此贷款利息分月还清的约定,期间还出让了其所有的财产,要以他们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责任义务,其行为合乎预期违约的情况。由此,人民法院栽定被告人退还上诉人所有贷款及利息。
评价: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合同法》明确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理应严苛按照合同规定,互相承担留意、通告、忠诚、维护、信息保密、配合等责任。可是,假如合同书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有“预期违约”的现象,就能要求对方提早执行对应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108条对于此事作出了明文规定。所说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期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确定甚至以他们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关键债务的状况。预期违约分成明确毁约和默许毁约。所说明确毁约,指合同履行期限期满以前,一方当事人确立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他把不履行合同。所说默许毁约,指合同履行期限期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是不可以合同履行,并且又不愿给予必须的执行贷款担保。组成预期违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毁约的时间也必须是在合同有效创立以后执行届满以前;二是毁约一定要违背了协议的全局性责任,即一方不行使权力的举动;三是毁约一方不行使权力无正当理由。一方预期违约,减少了另一方占有的合同权利使用价值,使之科学合理的履行合同期待落空。若是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前提下,依然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在执行届满才可以认为挽救,必定会导致更多的损害。因而,做为违约行为的结构之一,预期违约要负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款人田某未向债务人朱某立即计提利息,早已违背彼此合同规定,期间还出让了其所有的财产,这便是以他们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附随义务,其行为合乎默许毁约情况。由此,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