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9 10:54:58来源:法律常识
子公司是公司总部的一部分,具备相对性单独开拓市场主题活动的标准和工作能力。那麼子公司可以单独参加起诉吗?下边由法律知识我在文中梳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依规开设的子公司能够做为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方。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要求: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做为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方。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2条要求:其他组织就是指合理合法创立、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资产,但又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机构。
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总部担负
子公司尽管能够做为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方,可是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要求,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企业担负。而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在解决实际案例时通常主要表现出不一样的认知能力:
(1)觉得公司总部对子公司负债立即担负偿还义务。
(2)觉得公司总部对子公司的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
(3)觉得公司总部对子公司债权债务填补偿还义务。
(4)觉得子公司对其负债单独负责任,公司总部不负责任。
实际情况深入分析:
(1)上诉人沒有提起诉讼公司总部,仅提起诉讼子公司时。只需该子公司是经工商局审批、合理合法开设,独立判子公司负责任是适合的。
(2)上诉人将子公司与公司总部做为一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这时,理应由公司总部对子公司债权债务填补偿还义务。假如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较强,本身资产足够偿还,则不用公司总部偿还;假如子公司续存但其资本充足率较弱或是沒有资本充足率的,这时公司总部将担负一部分义务或是所有的义务,债务人的权益也获得了维护。
(3)子公司已不会有,或撤消、或关掉时。这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担负工作能力早已从此衰落,因此子公司也不会再具备起诉法律主体,但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其开设、开设的公司总部立即履行或担负。因此,在这类状况下应以公司总部为被告,原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总部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