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如何应诉(合同纠纷应诉流程)

时间:2023-02-07 14:59: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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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是稳定就业的重要支撑,也是产业链大动脉的“毛细血管”。但中小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囿于对商事法律的认知与理解,从而引发商事纠纷。为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本期对我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的一系列商事活动中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以供从业者参考。


问题一

为了购买一批货物,我找到了A公司,打算与其订立买卖合同,A公司的老板王先生说他是法人,只要与他签订合同就行了。老板口中的“法人”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我要签合同到底是与A公司签订还是与老板签订呢?


法人是通过法律拟制的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公司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法人。生活中往往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与法人的概念相互混淆。本案中,A公司是法人,老板王先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与A公司订立合同时,合同的相对方是公司,而非某个业务人员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后续发生纠纷时,也应向A公司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问题二

我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涉及一些不可随意买卖的特种器械,我有些担心,但是老板说只要我们是自愿签订的合同就没有问题,是这样吗?


不是只要双方自愿就没问题。这有关意思自治的限度,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订立合同,并受到其约束,但这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提到的特种器械买卖,A公司是否有经营资质、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有关机构审批通过,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意思自治要遵守民法典确立的各项法律原则,同时要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限。在订立有关合同时,如果是常见的有名合同,应当先查阅民法典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三

签约时A公司给我一份买卖合同文本,要我阅读后签字。我如何确定这份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完整?


在订立合同时,有些常见的条款应当注意和载明。对于合同主体,应当明确签约方的身份,例如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于合同的内容,应当约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合同中存在一些常见的独立条款,这些条款不会因为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而受到影响,同时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例如仲裁条款和管辖条款。仲裁条款指约定将合同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管辖,这意味着法院失去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管辖条款指约定合同有关争议提交某一法院管辖,此时,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失去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问题四

我事先得知,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有固定格式且不可更改内容。我发现其中一些条款对我不利:例如我只要晚一天支付货款,就要支付相应违约金,遂提出异议。那这些条款有效吗?


这种合同是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使用的格式合同。虽然这便利了交易,但也为有的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相对方订立不公平合同提供了方便。为此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尽到提示相对方注意到与其重大利害有关的格式条款。如果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对方可以据此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立。实践中通常会通过加粗加黑有关条款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如A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双方是达成了合意的,条款有效。

另外,即使一些条款A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这些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A公司的责任、加重了你的责任、限制或排除你的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依法仍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问题五

A公司考虑到我是个人购买货物,担心我的付款能力,于是要求我的合伙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做担保人, 那么作为担保人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生活中所称的担保人,一般是指法律上的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将直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鉴于提供保证的巨大风险,请谨慎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只有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没有此前提。保证人仅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如约定不明,则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推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问题六

我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A公司随后按约将货物交到我手中,这样就算完成交易了吗?A公司还需要履行其他义务吗?


除此之外,A公司需要向你明确,这些货物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交付给你的,并且A公司要确保这些货物的所有权能够合法地转移给你。商品销售中,卖家将商品的物权转让给买家,这一转让物权的行为就是交付。交付往往包含着占有的转移,但终究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占有的转移是事实状态的变化,即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控制。而交付则是物权的转让,具有法律效果。因此销售货物不单纯是将物品给到对方,还需要保证对方取得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七

我与一群朋友想合伙开公司做些小生意,为避免合伙经商中发生纠纷,所以想要签订合伙合同进行约定,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


合伙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如果相互之间是自负盈亏的,则无法成立合伙关系。合伙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财产、合伙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等事项。个人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宽泛,这更加要求当事人订立清晰明确的合伙约定,否则在退伙结算、分配合伙财产时会产生纠纷。


由于很多个人合伙体是通过有限公司的形式对外经营的,因此会造成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合伙体与公司人格的混同等问题。此时合伙关系的有关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问题八

我收到A公司的货物后使用了一段时间,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我与A公司先行协商解决无果后,我可以在多久内起诉A公司?


当事人的权利会受到法定期间的影响。你若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对方提出要求,否则将无法胜诉。为了确保不丧失权利或者失去胜诉权,你应当积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问题九

因A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没有再支付公司剩余的货款。如果A公司起诉我,而我没有及时收到法院的通知该怎么办?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告知其被起诉的情况。因此你仅需等待法院通知是否被起诉。只有在法院有效送达后,你才有义务应诉。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实践中多采用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在法院依法穷尽送达手段但仍无法有效送达被告时,法院会公告送达,即通过在人民法院报等平台上刊登信息告知被告有关诉讼,并要求被告在三十日内应诉,如不及时应诉则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为了避免公告送达后的缺席判决,你应当确保自己对外留存的地址和电话是真实有效的。你也可自行在公告平台上查询受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问题十

我和A公司最终协商失败,A公司去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剩余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我发现我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了,我能要求解除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原告为了确保在将来胜诉后执行到财产,可以在向法院提供担保后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这将导致被告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在诉讼结束之前被告无法处分这些财产。但如果原告最终败诉,则原告需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而导致的损失。

如被告在案件审理中确实需要处分其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等价于财产保全价值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文 | 宋高阳

图 | 来自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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