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09:58:44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分析
管辖问题一直是诉讼案件的首要问题,尤其是合同纠纷,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对于案件走向至关重要。所以作为原告起诉时,应首先选择对自己最为便利的法院起诉,若作为被告应诉时,更应关注管辖法院是否正确,一旦发现管辖法院错误,应注意在答辩期间及时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否则会丧失该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若双方并未书面协商一致,则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除了选择对于自己起诉以及应诉便利的法院外,还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若发现管辖法院错误,应及时准确地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应诉答辩,后续除非管辖违背专属管辖以及级别管辖,再无法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
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存在主合同以及多份担保合同,当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时,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被废止,为确保使用法律的正确性,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断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所述,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主合同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