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09:57:12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政征收,村集体整建制撤销或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剩余未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继续使用原集体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农民,因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村集体之间涉及土地权属争议,若超过二十年没有诉争,则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若争议未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期间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国土局九五年版《意见》的此条规定与《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处理规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