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09:54:25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在买卖交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交易合同
那么
卖方要申请追回未结清的货款
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近日
东丽法院审结了一起
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货款追回纠纷案
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
被告孔某陆续向原告郑某购买混凝土等。郑某将货物送至被告厂区,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2日
郑某与孔某进行对账并签订结算单,确认货款总金额26.9万元。孔某在结算单上注明:2022年5月9日付2万元,还欠24.9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付款1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14.9万元。后孔某未能按期支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某提交的证据
(结算单、混凝土送货单等)
可以证实孔某从其处购买混凝土等货物
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郑某按照约定向孔某供应货物,孔某在结算单中确认欠付郑某货款24.9万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未能按照还款计划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郑某要求孔某给付货款24.9万元
及因逾期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某货款2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的交易方式。对于大额订单,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有时因业务往来频繁、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会存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不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需要一方当事人提供更多完备的证据(例如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意识,若不便签订买卖合同,则要保存好结算单、送货单等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供稿: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