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0:12:3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17日,宏利地产公司与蒋某签订了《看房确认及委托购买房屋居间协议书》,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二月内,甲方(蒋某及其亲属和朋友)如购买乙方(宏利地产公司)介绍的房屋,均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服务,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介绍的房屋总售房款2%的居间报酬等相关条款。
协议签订后,宏利地产公司依约向蒋某介绍了位于开发区周山路红旗小区2单元301室的房屋,并领被告于当日先后两次看房。2021年12月20日,蒋某的父亲通过超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宏利地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交易价格为505,000元,并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蒋某与宏利地产公司签订的《看房确认及委托购买房屋居间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蒋某在与宏利地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书后违反约定,在他处购买宏利地产公司提供的同一房源,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宏利地产公司主张给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宏利地产公司居间报酬10,1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蒋某与宏利地产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甲方(蒋某及其亲属和朋友)如购买乙方(宏利地产公司)介绍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服务,甲方需支付房款2%的居间报酬。该条款已经为客户另行选择其他机构缔约给出了合理的宽限期,并不构成强制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蒋某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宏利地产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分别带蒋某及其母亲两次看房,履行了提供交易机会的合同义务,如果成交,宏利地产公司则可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的中介费。后蒋某父亲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购买了该房屋。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协议不能对蒋某父亲产生拘束力,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十二个月内蒋某亲属如购买乙方介绍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服务,蒋某需支付房款2%的居间报酬。案涉协议对蒋某具有拘束力,蒋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宏利地产公司支付房屋售价2%的居间报酬。故一审法院对宏利地产公司要求蒋某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