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0:39: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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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表决通过,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民法典新增了保理合同,本期邀请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安梅来为我们讲讲什么是保理合同。
什么是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 761 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是一个字揭示一个法律关系,第一个就是“理”,保理商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提供一些金融服务,要进行一些管理活动,催收应收帐款,控制货物等等,第二个是“保”,是对应收帐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担保,这个担保既可能是保理商担保,也可能是应收帐款债权人担保,这就是保理,一个字揭示一部份的内容。
一、“提供资金融通”,又叫保理融资,指保理商根据约定,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 付款”等形式;
二、“应收账款管理”,指保理商(保理人)根据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 统计报表,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根据约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法律文书、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指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范围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须注意:仅在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才负担“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责任。“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银行不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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