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2:32:03来源:法律常识
二娃是梁山公司的董事长,梁山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接了一个位于A区住宅小区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出现纠纷起诉到业主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业主公司住所地位于B区,总承包合同金额为6亿元人民币。经过2年的施工,到竣工结算阶段,关于合同金额的问题,双方出现争议。
二娃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约定起诉至B区法院,此约定无效,依据民诉法第33条第一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A区法院管辖吗?
当然也不是A区法院管辖,应该由A区所在的省级高级人民管辖,原因是,依据最高法关于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明确,6亿元的标的额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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