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16:38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行使诉权,尽可能地将矛盾纠纷引入法治轨道予以解决。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毒瘤”,阻碍法治的进步。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辖区审理的虚假诉讼再审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报会上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至2022年11月,北京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经当事人反映、检察院监督或法院自行发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有131件,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构成虚假诉讼的有2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计占比超过半数。
北京三中院在调研中发现,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拆迁的继承和析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此类案件系行为人或单方策划或多方通谋,通过伪造证据,如借款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支出凭单、银行转账凭证、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证、情况说明、护理费用票据、结算单、考勤簿、工资表等证据;或隐瞒真相,如已经还清债务、房屋或机动车已另售他人并交付完成等事实;或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如房屋租赁、买卖、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等关系;或伪造授权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擅自委托律师起诉,骗取法院裁判。
此外,法院还发现,虚假诉讼多发生于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其他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时,行为人通过足以产生对抗性的诉讼途径获取调解书或判决,意图转移占有财产,规避履行其他债务。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高度隐蔽性,目前可识别、可发现虚假诉讼的机制和平台仍不健全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甄别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识别能力。
北京三中院表示,依法整治虚假诉讼是法院肩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为持续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进一步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院方将联合辖区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完善防范、甄别及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