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15:44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2020年4月,职工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工地,工作岗位为工地厨师,期间王某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在2022年1月放春节假期前夕,用人单位因项目即将结束,通知王某需要变更用工地点或者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到底该赔付多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
在2022年2月春节假期结束后,王某就来到了杭州市临安区矛调中心16号区总工会职工维权窗口寻求援助,要求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拿回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维权窗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即与用人单位取得了联系,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约定了调解时间。
调解当天,工作人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调解金额。但当日,因公司代表未有委托手续,所以无法出具相应的调解协议,而王某已在其他地区入职新的单位,无法在临安等待。同时,用人单位出账需要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无法当场支付该款项,调解工作进入了难区。
调解方案
工作人员先行接受王某的委托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承诺约定款项于2022年3月15日支付至杭州市临安区矛调中心的账号,该款支付后由工作人员作为王某代理人签字确认协议,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人员将作为委托人依法提起仲裁。
最终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该经济补偿金。本次劳动争议调解结束。
本案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据临安区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