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13:56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不断改进,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为进一步总结经验,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笔者对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文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全面地梳理和比对,查摆问题,并提出了司法应对措施。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
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高判决带来执行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
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除涉国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加抵押担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产生及大幅上升的原因分析
第一,权利本身固有属性的衍生。权利代表了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投资、消费理念的转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越来越普遍,同时贷款带来金融机构主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