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合同纠纷是什么(理财合同纠纷案由)

时间:2023-02-08 12:28:19来源:法律常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北京报道 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总有人愿意“刀口舔血”。

自2018年开始,路飞(化名)通过个人微信公开发布比特币投资信息,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以此来募集资金,同时还与人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受托管理委托人的数字货币账户,彼时的他25岁。

2020年5月,过完27岁生日不久,路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集资参与人指证及司法会计鉴定,路飞至案发共计募集资金600余万元人民币,比特币90余个,未兑付资金300余万元人民币。

这其中,便有陆文(化名)委托路飞管理的50个比特币,委托期间被路飞加杠杆操作时爆仓,造成严重亏损。

后双方协商,路飞给陆文打了一个欠条,欠条中载明,同意赔偿陆文60个比特币,每个比特币按照80500元人民币计算,总计483万元。

结果,陆文等来的是路飞入狱的消息,便一纸状书将还在上海市五角场监狱羁押着的路飞告上了法庭,二审判决书于2022年2月15日被披露在裁判文书网上。

“搞来的钱,都被他玩合约亏完了。”4月20日,一位币圈从业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路飞2019年期间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特别活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发现,截至发稿,相关判决总计2969篇,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民事案件中的投资理财合同纠纷类,数量位居前列,该案的判例思路或可供读者参考和警示。

月收益高达25%,还保本保息?

2019年1月17日,陆文与路飞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下称《协议》),将自己的数字货币账户完全委托给路飞管理,试图通过量化交易获益。《协议》约定:除了盈利提成外,受托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此次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个比特币,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还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路飞承担陆文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以持仓标的作为计算标准,陆文可获得25%的月收益,保本保息。

签订好《协议》后,陆文将其在欧易网上的交易账户交由路飞操作,一个月内,路飞为陆文赚取了10多个比特币,陆文从中支付给路飞3.7个比特币,但好景不长,此后遭遇爆仓,亏损严重。

2019年12月25日,路飞出具欠条(陆文作为债权人在该欠条上署名),内容为,路飞对于理财期间造成的亏损愿意赔偿陆文60个比特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个,第二期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款26个,最后一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6个,自2020年3月1日起,按没有偿还比特币数额偿还1%月利息。

同时,欠条中约定:若超过最后一期还款日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付款项,按1BTC=11500×7.0=80500元人民币,逾期款项换算为人民币偿还。“本文件及所列事项适用中国法律。”欠条上如此强调。

然而,路飞并未按约定还款。

2021年初,陆文将路飞告上法庭,诉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令路飞向陆文支付60个比特币,若无法支付或者无法执行则按约支付483万元人民币,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路飞对此辩称,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约定对比特币委托管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协议》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他进一步表示,双方约定托管的是50个比特币,收益条款无效,不能以此为依据,同意按照陆文实际支付的比特币数量返还陆文比特币,但不同意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2021年9月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陆文的主张,要求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文60个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支付483万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对于路飞主张《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一事,法院认为,比特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系针对涉案比特币账户进行管理进行约定,其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随后,路飞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委托合同无效但欠条有效

2021年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路飞的上诉进行立案。

路飞在上诉中提到,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一审中路飞提出陆文应举证如何取得比特币及如何交付给路飞的,陆文当庭陈述其是通过“挖矿”方式取得的比特币。

路飞认为,该节事实直接影响到陆文取得比特币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

同时,他提到,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合法取得,但挖取比特币的行为违反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陆文取得比特币的方式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不应予以保护。

陆文则对此辩称,双方签署的欠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该欠条是对路飞之前行为造成陆文损失的补偿约定,独立于《协议》,签署日期在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发布的通知之前。

对于《协议》是否有效一事,二审法院的认定上与一审法院出现了分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由于标的物不合法,保底条款亦不合法,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在这里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是倾向于认定比特币是不合法的。

但是,二审法院并未否定欠条的有效性。

其认为,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针对理财期间所造成损失的结算赔偿约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该结算赔偿协议的效力,且欠条的内容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有效。

此外,二审法院指出,至于陆文原托管给路飞的比特币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路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中提到,保底条款实质指向的是投资理财风险的分配,表现为委托人不承担本应自负的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将风险转由受托人等主体承担。因此,认定保底条款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投资风险的再分配。

其认为,在合同中未约定保底条款,但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补足损失甚至收益的承诺的情况下,因该类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并未对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再分配,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资产亏损确定后作出的承诺,系受托人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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