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2:27:48来源:法律常识
通过真实案例,了解法律运用之劳动争议系列:
基本案情:(案例
罗某于1992年调入液化气公司综合服务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并与液化气公司综合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液化气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08年6月5日XX市公共事业与房产局下发文件,该文件将液化气公司划归热力公司管理。2015年3月18日XX市公用事业局下发文件将罗某安置到热力公司处,热力公司于2015年4月起为罗某缴纳养老保险,因罗某2015年度医疗保险为灵活就业状态,故热力公司自2016年1月起为罗某缴纳医疗保险。罗某于2015年补缴了养老保险、于2019年通过热力公司补缴了医疗保险。后罗某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热力公司给付罗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2.诉讼费用由热力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合同案件?
2.热力公司应否返还罗某已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
裁判要点: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有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是罗某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热力公司给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同工不同薪工资等引发的纠纷,请求的依据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故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不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罗某请求热力公司支付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的费用,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