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0:47:05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耿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张段固镇耿家庄村光明街18号,身份证号:42115
电话:
被告:谢山,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西高村,身份证号:62210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23541元;
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合伙开发无极村住宅小区,双方各占50%份额,按此比例分享盈余、承担亏损。该项目建成后房屋全部由被告掌控,被告将房屋销售,将其投资全部收回,原告只收回小部分投资。后双方协商确定由被告将其中23套房屋交由原告销售,由原告先收回237841元投资款。但后来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该部分房产,也没有给付该部分投资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该部分投资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