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1:46:38来源:法律常识
固镇法院网讯 “货物运到后,你是否收到10500元运费?”“收到了,但我又转给其他人了。”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收到了部分运费,后因听信他人又将该笔费用转了出去,为要回运费承运人将运输合同相对人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王某与唐某就护栏运输达成合意,双方约定运费12500元,运费货到结。期间唐某将吴某的联系方式推给王某,就货物装运等事宜让王某与吴某联系。王某把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收货人向王某支付了10500元运费。
“收到10500元后,吴某打电话让我把钱转给某园林公司(案涉货物卖方),等园林公司过一下账后,再转给我12500元,然后我就把10500元转给了园林公司,后边我就再没有收到任何钱了”王某叙述。当被问及为何要听吴某的话时,王某说:“吴某是唐某介绍给我的,我以为他们是同事,是一伙的”;唐某则辩称“他已经收到运费了,我不应该再支付运费了,而且我只是介绍运输信息的,不是运输合同主体”。
法院认为:王某收到10500元运费后听信他人将钱转出的行为系王某对该部分钱的自行处分行为,与本案无关,故法院认定该10500元已支付。因唐某与王某约定运输费为12500元,唐某应支付王某剩余2000元运费。
王某虽陈述因吴某是唐某介绍的所以吴某的指示就代表唐某,但王某未能证明吴某的行为是受唐某所托或经唐某事后追认。至于唐某辩称他只是居间人而非运输合同主体,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此次运输王某与他人另行达成运输合意。最终法院判决唐某支付王某2000元运费及利息。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过程中涉财物处分需谨慎,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沟通联系,切勿盲目听信他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