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1:43:58来源:法律常识
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临了
今天将施行
网络消费新规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事关你的网购、外卖
↓ ↓ ↓
1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新规: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
拆封就不能退货?
新规: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赠品可以免责?
新规: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4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新规: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5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新规: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
你会选择
司法维权途径吗?
看以下几个案例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三包文件保存好,保修少不了
● 案情回顾
王某从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销售明细表,并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王某购车不到两年,车辆出现严重问题。王某立刻与A公司沟通保修事宜,因汽车生产厂家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保修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经多次沟通未果,出于安全性和紧迫性考虑,王某前往B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并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2100元。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三包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涉案车辆修理时尚处于三包期内,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唯一的特约服务站,理应对车辆故障进行检测,如确属质量问题则应提供免费维修。但其并未对车辆故障进行及时检修,王某迫于行车安全和时间紧迫,另行选择其他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修理并无不妥,王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的修理费应由A公司负担。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王某车辆维修费2100元。
● 法官提示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可见,消费者主张三包责任时需向法院提交三包凭证。消费者购车时要仔细检查销售者是否向其交付三包凭证,如没有收到,应及时向销售者索要。
此外,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对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食品质量零容忍,赔偿不能省
● 案情回顾
赵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在某网店购买某品牌虫草胶囊、某品牌高纯度蜂胶、复合维生素和某品牌银杏叶片,订单总金额为3080元。因商品属进口商品,赵某验货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翻译标签内容后发现配料中分别含有辅酶q10、银杏叶、蜂胶等原料。赵某认为前述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涉嫌违法违规添加药品及保健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同时认为其购买的虫草胶囊明显属于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遂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与某网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某网店应当退还赵某货款3080元并支付赔偿金30800元。
● 法官提示
在购买食品,尤其是更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的药品时,要注意阅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了解相关成分,同时关注食用限制。进口食品并不是高级可靠的代名词,标签和说明书才能更好揭示它们的真实身份。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合同目的再难有,退款来分手
● 案情回顾
一心想要重塑身材的田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然而由于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锻炼,故她起诉要求经营该健身房的甲公司返还剩余未完成的私教课课时费。甲公司则称健身房有权更换私人教练,退课需扣除总费用20%的所谓训练计划违约金。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在与田某的服务合同履行期内,确实存在多次更换私教的情形。现田某因此不愿继续在甲公司进行私教健身课程,双方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田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甲公司私教服务的选择。现田某在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实为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甲公司应将未履行部分课程的费用共计2880元退还田某。
● 法官提示
合同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有效期、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应属有效。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作为挡箭牌,滥用权利。
注意!
除此之外
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遇到消费纠纷
依法理性维权
如与商家协商未果
保留好相关证明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综合自:央视新闻、北京消协、京法网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密云法院、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