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合同纠纷有哪些(店铺合同违约)

时间:2023-02-08 15:26:54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见习记者 史静

借贷合同、养老合同、消费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现代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给朋友担保,朋友违约了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家中亲人突发疾病等钱治病,想撤销还未开工的装修合同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12月13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纠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戴燕律师和黄晟律师接听市民来电,并就市民的问题给出专业意见。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响起。“因为需要装修房屋所以和一个装修公司草签了一个协议,并支付了3.5万元的工程款,同时也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刘先生表示,签完合同没多久后,自己家中有亲人生病了,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现在没有支付装修费的能力,急需用钱治病,所以希望解除这个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装修款以及定金,但是对方拒不退还我该怎么办?”刘先生表示,签协议时,自己并没有对所签署的协议内容进行仔细审查。

了解情况后,黄晟律师表示,针对这个问题,这位男士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沟通来解决。“因为定金条款是可以通过后续的补充协议来变更的。并且在这个协议尚未正式履行情况下,也并未对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如果对方拒不同意协商的话,我们建议这位男士到市场监管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黄律师表示,“如果对方不肯让步,走入司法程序,办案法官也会考虑刘先生家的遭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处理。”随后,黄律师为对方提供了进一步咨询的联系方式,“如果需要进一步沟通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继续联系。”

在黄律师解答市民来电的同时,戴燕律师也接到了市民徐先生的来电。“我在一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里面有近10万元存款,可是莫名其妙发生了转账,里面的钱都被转走了。”徐先生表示,经公安调查发现这些钱是属于被盗刷了,“我的损失应不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听完徐先生的讲述后,戴燕律师表示,徐先生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为此,银行应当改进技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尽管从生活常识上看,对于取款密码被他人知悉,储户至少有一定可能性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对此,违约方如主张对方当事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戴燕律师表示,由于银行方面基本没有可能提供储户保管取款密码不当的证据,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援引《民法典》第592条减轻自身责任的抗辩基本没有被支持的可能。“因此走法律程序的话,徐先生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根据当天上午的来电情况,记者整理了市民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并请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以供市民朋友们参考。

问题一:养老机构经营不善,老人投入的养老金得不到返还该怎么办?

一位市民来电称,某个养老机构与自己和另外三四百位老人达成过一个协议,协议内容为老人可以用养老金向养老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养老机构承诺这些老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入住养老机构,如果选择不入住,那么投入的费用可以作为一种理财形式来返还。据这位市民了解,这个养老机构的经营出现了问题,也并未如以前约定返还相关的财产,包括本金以及利息。他认为自己与这三四百位老人的养老金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想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对这个养老机构进行一个全面调查。包括养老机构的交易情况、经营情况、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情况,以及负责人与这个机构是不是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这个养老机构确实有问题,信用上包括履行能力上存在问题,此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社会影响也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最保险的方式应该通过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问题二: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借贷合同?合同性质很重要

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花30多万元买了两个商铺,合同中有约定卖方将商铺对外出租,王女士不仅可以收到租金,卖方承诺两年内帮自己出售商铺。现在王女士着急用钱,对方却以两年时间未到为由无法给自己买商铺的钱,王女士询问自己该怎样才能拿回自己的本金?

律师说法:如果要理清王女士所述的内容,还需要王女士进一步提供合同。律师表示,根据王女士目前的陈述,判断有两种情况存在,第一种就是确实签署了一个商铺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授权出卖方可以将商铺进行出租,出租的这个租金会按月返还。并且可以协助其将这个房屋出卖,并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王女士。按照王女士的陈述,我们判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有可能出卖方是在借用王女士的钱。那么,每个月的这个出租的款项可能作为借款的一种租金的形式进行返还。所以需要进一步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继续分析实质的合同关系到底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一个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问题三:租赁物品危及承租人健康,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1日,段先生和薛女士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段先生将他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薛女士两年时间,并约定交付房屋影响薛女士安全、健康时,薛女士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房屋交付后薛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及押金。但薛女士在入住后感觉身体不适,自己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出房屋内的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于是薛女士以房屋影响健康为由,将段先生和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若有证据证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承租人也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问题四:给朋友担保,朋友违约后自己该承担什么责任?

郑先生的朋友在某4S店购买豪华汽车一辆,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汽车价格为80万元,首期付款40万元,余款则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由某行支行支付,以汽车办理三年期抵押贷款。郑先生的朋友与某行支行另行签署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由郑先生在《贷款合同》“担保人” 一栏签名盖章。郑先生询问,如果朋友未能按期还款,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该先将朋友的汽车进行拍卖或变卖 后,不足部分才能要求郑先生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392条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该事件中,既存在债务人自己的汽车抵押担保,又存在保证人保证,债权人应先就汽车抵押进行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问题五:名义上为理财或投资,但约定固息回报,属于投资还是借贷?

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李先生投资金额20万元,投资时间从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收益率12%(年化收益),收益处理方式为本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投资到期后某公司不予支付本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本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律师说法:案件定性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就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审查合同关系不限于合同的标题及形式,还应重点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真实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问法感悟

黄晟律师:签订合同,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在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确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直接影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因此违约条款的文本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戴燕律师:一份严谨的合同可以减少日后的纠纷或者在产生纠纷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因为合同疏漏产生的纠纷,在此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需要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主体资格,合同的约定将会影响后续纠纷发生以后,哪些主体将成为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同时,货款的数额和付款方式也是合同的重点,对于付款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都需要予以更加具体明确的考虑和约定,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纠纷。

相关判例

在使用手机APP时,以不明显的方式展示的《用户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回顾:

原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APP利用微信账号进行注册并购买U盘一个,后因该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电商平台主张,根据《用户服务协议》,消费者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协议所有条款,电商平台据此认为李某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称,其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买过程中并未看到上述协议,亦未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其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同意。经法庭勘验确认,新用户通过微信注册、登录该电商平台APP进而购物时,在登录过程中,并未出现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的操作步骤,仅于登录后的界面最下方使用相较界面中其他文字颜色较浅、字体较小的文字显示“查看用户协议”字样,点击该链接方可见协议内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并未得知《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亦未对此表示同意,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故裁定驳回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经法院调解,该电商平台内第三方销售商为李某退款赔偿,原告李某撤诉结案。

律师意见: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作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双方须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原告李某使用微信账号注册登录平台APP购物时,无需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即阅读并点击同意的操作并非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物的前置程序,且查看协议的链接系以极为不明显的方式展示于手机界面中,极易被用户忽略。因此李某在使用其微信账号登录平台APP购物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承诺,故该协议并未成立、生效,对李某无法律约束力,则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李某无法律效力,李某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应规定向合同履行地即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法院驳回了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该案例表明:1.电商平台有义务于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2.服务协议成立、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表示同意为前提。3.电商平台有义务提示消费者注意服务协议中的责任限制免除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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