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23:00来源:法律常识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软件,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对应的价款。A公司在北京,B公司在广州,软件需要安装在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机关为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或者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初写管辖的时候,因为“或裁或审”而排除了仲裁,然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询,案涉的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在玉泉区,于是又毫不犹豫地落笔写下“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直到主任指明,才始知犯了错误。
1.拿到一个案子的时候,要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不要被无关的主体所迷惑。本案中,案涉合同是销售合同,争议管辖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千万不要被软件安装地,即呼和浩特市某医院所迷惑,这不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2.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某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种表述视为没有约定。
3.虽然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只能选择其一来约定。比如说,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这种有选择性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实践中也会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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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