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31:5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看到一个医患纠纷案件,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患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法院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受理。之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把案由换成“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确认案。中院判决医患调解协议书有效,要求患方履行协议。患方不服中院判决,到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高院驳回。
医院无权剥夺患者一方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虽然签署了协议书,并且明确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协议书约定仅仅属于人道主义性质,没有赔偿性质,个人认为按照人道主义给与患者钱款属于赠与。如果患者提起侵权之诉,医疗机构以给付人道主义资金的这个协议书是无法达到抗辩效果的。有时候,医院为了要面子,不承认错误,也只有采取人道主义援助这种说辞了。
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医疗纠纷解决办法的有效途径之一。即使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患方依然有权利就协议书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诉,至于说能否胜诉就看协议书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和无效合同的情形。
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2010年4月16日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2010年4月16日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医疗纠纷作出了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约束,按照《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心医院履行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依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约定任某某不得就本次医疗纠纷向*****中心医院提出赔偿请求。
当然,签订这个协议书之后医疗机构也并不是非常安全的,只要患方的诉讼权利存在,就有可能推翻这个协议书。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协议如果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是可以撤销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当然也可以撤销。至于法院是否支持,这是起诉后法院的实体审查问题。
当然,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医院一方企望通过协议的形式去制止患者起诉是不现实的,在协议书上“不得起诉”之类的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省高院在判决中解释了患者败诉原因
省高院:因此,原审判决在患方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协议之诉或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考虑到其家庭困难,被申请人的两次手术又存在过错,判决由被申请人对任妮妮的25454元损失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通过文字描述,估计很多人已经看到了患方在这次诉讼中的瑕疵,患方的诉讼策略不是很完美,并没有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力,应该及时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某些时候,适当的诉讼请求,也可以使你柳暗花明,旗开得胜。
作者:盛孝辉,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麻醉学主治医师 、法律职业资格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医学硕士,行医、写文、普法,律师工作经历,职业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