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纠纷有哪些(经营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时间:2023-02-08 15:29: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许妍娜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B品牌少儿英语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授予张某在约定期限、约定区域内开设一家“B品牌少儿英语加盟校”特许经营权。合同期限3年,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张某向A公司交纳加盟费50万元、年度管理费6万元、保证金6万元。加盟费为一次性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期交纳上述费用,并积极选址、租赁场地、申请办学资格。然而,2020年1月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因疫情防控所致,张某不得不中止了加盟学校筹建工作。2021年6月,疫情平稳后,张某重新选址、租赁场地、并聘请设计师进行加盟学校装修设计等筹建手续。但是,就在张某准备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时候,2021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据此,张某申请开办加盟学校已经完全不可能完成。

鉴于加盟学校未开办,双方就退还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依合同约定向C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B品牌少儿英语特许经营合同书》;

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处理结果】

1、解除《B品牌少儿英语特许经营合同书》。

2、A公司返还张某加盟25万元,保证金6万元。

【律师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涉案合同,但是就在合同签订后不久2020年1月新冠疫情就突然爆发,疫情的爆发完全改变了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且这一变化不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后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后,又遇到《意见》出台,《意见》的出台直接导致涉案合同完全不可能履行。因此,无论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还是第563条不可抗力原则,涉案合同都应依法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申请人一直在积极选址、租赁场地、申请办学资格证书,最终因受疫情防控及国家政策规定,加盟校未成功开办。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过错。虽然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加盟费一经交纳不予退还,但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申请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情况以及合同解除的原因等因素,合同约定加盟费无论何时均不退还,明显不公平。因此,C仲裁委依公平原则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加盟费25万元、保证金6万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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