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1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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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知道这些你的赔偿不会少!
未来和意外,不知哪个先来?
现在路上车子越来越多,难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真的遇到,知道以下知识,后续赔偿就会运筹帷幄。
???如果人员没受伤,只是车子被撞:
那处理起来就简单,报交警保险,然后4s店修理完毕保险赔钱即可,不需要双方花费太多精力。
例外情况:如果一方是豪车或者新车,担心自己车子被撞导致贬值,那这种交警和保险就无法处理了,因为保险肯定是能少出就少出。这种情况的话需要找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然后给出一个损失金额。当然也不是拿出来鉴定对方就会赔偿,肯定是要起诉到法院,法院来判决了。
如果有人员受伤,就比较复杂了。
一般双方车辆都是有保险的
受伤之后还是报交警和保险立案,人先住院治疗,保险中有18000医疗费一般都会垫付进去,然后治疗结束后,需要做一个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然后可以跟保险人员来协商赔偿,对方一般都是按照最低标准来赔,且法定的几笔赔偿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很多案子都是到法院去审判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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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骑车人和驾车人当场身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引发了海安市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院了解到,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骑车人亲属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同时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
遗属:辩称非机动车非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2021年9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及陈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违章骑车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请求其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张某的亲属作为被告辩称,该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亲属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他们认为,驾驶非机动车的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确定侵权责任
据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属特殊的侵权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亲属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骑车人遗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67万元
考虑到张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而对方为机动车,可减轻张某一方的责任,法院酌定赔偿比例为60%。最终,海安法院判决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家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7万余元。
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张某相较陈某而言过错更大。如果无条件纵容非机动车方有责也不赔,则有违公平正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花卉
校对 盛媛媛
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
自身损失该如何主张?
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呢?
今天
法官手把手教你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损失
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许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下面对以上项目进行介绍(以江西省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这里也提醒每位赔偿权利人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要保存好,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便于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损失,通常也是当事人争议非常大的赔偿项目。
对于其认定,法院采取以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的工资标准有: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839元/年;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745元/年。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费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费按120元×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通常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营养期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案件受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参考标准:
江西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84元/年。赔偿年限为:自首次定残之日起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老王(50周岁)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6000元,实际住院天数15天;老王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经鉴定机构鉴定:老王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交警部门认定老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老王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
答案
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
1.医疗费16000元;
2.误工费19646.6元(39839元/年÷365天×180天);
3.护理费7350元(130元/天×15天=1950元,120元/天×45天=5400元,1950元+5400元=7350元);
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
5.残疾赔偿金83368元(60岁以下为20年,41684元×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共计131164.6元。
老王的上述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老王实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老王和肇事司机的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来源:江苏高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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