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27:51来源:法律常识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起诉建筑公司关于工程款、维修费用、违约金这几个重点争议的案件。工程款一般都按照结算单进行结算,按理说没有什么争议,但里面有逾期利息啊、保证金的支付啊这些小项;维修费用往往是因为工程质量出现一些瑕疵,建筑公司没有及时维修造成了房地产公司请第三方维修费用,但需要证据啊,请人干活,不留证据,那是不行的;工期逾期了,按理应该付违约金啊,但一般合同都有约定,如果甲方不能及时给钱,或者设计不停变更,工期是可以顺延的。这个案子告诉建筑公司,凡事都有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证据的起源就是合同,然后就是后续的合同管理。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20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408号:
再审申请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佳和公司称:
佳和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二审判决佳和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错误;
水表采购费及建筑垃圾清理费属城建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一、二审判决未采信佳和公司的证据,亦未将该两项费用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
同时,佳和公司未付工程款为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支付期限尚未到期,一、二审判决佳和公司予以支付错误。
根据合同约定,城建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佳和公司有权委托他人维修,保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佳和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维修案涉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一、二审判决对该部分未合理认定错误。
3.城建公司逾期交工事实清楚,其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价款0.05%,但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判决以佳和公司在签订审核定案表时未主张即为放弃权利为由,未支持佳和公司该反诉请求错误。
二、法院观点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经过招投标程序,佳和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固原市西南新区龙佳苑项目玫瑰苑住宅楼主体工程15幢、商用楼2幢及地下车库工程交由城建公司具体施工建设,后又将该项目的排水、道路硬化、门房、室外消防联动等附属工程亦交由城建公司建设。
合同签订后,城建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后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7元,佳和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02元,尚欠元工程款未付。
因案涉工程除防水之外的其他工程已过质保期,防水工程仍在质保期内,相应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一、二审判决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防水工程的质保金即150079(3001579.87×5%)元,佳和公司应付工程款为元,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并无不妥。
佳和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根据约定应扣除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并非仅扣除防水工程款的5%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佳和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的,从第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案涉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结算,佳和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5月29日支付欠付工程款,但其并未依约支付款项,一、二审判决其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合同依据充分,并无不妥。佳和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并未违约,一、二审判决其承担利息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佳和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向宁夏六盘山水务公司支付的水表采购费237100.4元、向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建筑垃圾清理费37600元属其代城建公司支付的费用,一、二审判决未将该两项费用计入已付款错误。
经审查,关于水表采购费,佳和公司提交的宁夏六盘山水务公司收款收据与其单方制作的清单数额不一致,垃圾清理费亦仅有佳和公司的单方记账凭证,城建公司对该两笔费用并未确认,在诉讼中亦不认可,故一、二审判决对该两笔款项未予确认,并无不妥。
(二)关于维修费及赔偿款问题
佳和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和向案外人的赔偿款,一、二审判决仅认定部分费用错误。经审查,虽佳和公司主张维修费2342415.04元,但其中仅有426374.74元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余维修费用证据均系佳和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印证,城建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余部分的维修费未予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佳和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逾期交工违约金问题
佳和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城建公司逾期交工属客观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关于逾期交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错误。
经审查,根据佳和公司提交的《固原市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工程量增减变更情形,同时佳和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城建公司施工资金紧张,上述因素均有可能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另外双方在结算时亦未确认工期延误系城建公司一方所致,佳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逾期交工系城建公司单方面原因造成,其请求城建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佳和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固原佳和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工程款结算"。本案中,保证金是分期分阶段的,不能一股脑地按照5%进行计算。逾期利息应按约定支付。其他的一些第三方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出具相关证据。
2.第二个关键词是"维修费用"。这个时候要看合同的约定,关键是维修的证据,这个地方房地产公司可能有点冤,就是维修过程中,应该留足相应的证据,比如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维修的内容等。
3.第三个关键词是"工期延误"。本案中,建筑公司举证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结算延误,因此工程延迟不能要求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