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5:47:51来源:法律常识
一、前言
近年来,短视频电商直播行业获得快速发展,据郑州市短视频电商直播行业协会介绍,目前郑州市有300余家专业从事短视频电商直播的企业,相关企业有1500余家。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规范的问题,如MCN机构、培训机构等与主播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笔者拟通过研究2019年至2022年河南省法院受理的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以明确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并提出一些合规建议,以期对短视频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笔者在alpha数据库中以“主播”、“合同纠纷”、“河南省”、“近三年”、“文书类型:判决”为检索关键词,截止到2022年7月9日,共检索到案例190件(同一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则作为两个案例)。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其中有部分案例因牵扯是主播与其他自然人之间,MCN机构与MCN机构、培训机构、品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报告研究对象,故予以筛选删减,最终确定其中的134件案例作为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以下称样本案例。
二、判决数据分析
(一)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纠纷频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在134件样本案例中,2019年法院共判决13件,2020年法院共判决44件,2021年法院共判决65件,2022年截止到7月份法院共判决12件,从2019年到2021年的法院判决数据来看,MCN机构、培训机构等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二)纠纷类型多样,合同纠纷为第一大案由
在134件样本案件中,河南省法院受理的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二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三级案由,以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四级案由。具体来看,合同纠纷82件、服务合同纠纷24件、演出合同纠纷8件、劳动合同纠纷5件、民事案件5件、委托合同纠纷2件、合伙合同纠纷3件、劳务合同纠纷2件、联营合同纠纷1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件。
(三)案件审理期限适中,多数在3个月以下结案
据alpha数据库对以特定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的结案时间进行分析,30天以内结案的共38件,31-90天结案的共62件,91-180天结案的共18件,181天-365天结案的共3件,365天以上结案的有1件,从以上审理时间来看,通常情况下,法院审理MCN、培训 机构与主播之前的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在3个月以下。
(四)二审维持比例高,近三年维持率逐年升高
在样本案例中,一审案件96件,二审案件38件,在二审上诉的案件中,其中有29件法院的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5件为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变更或改判,有4件为撤销一审判决。总体来看,二审法院有四分之三的案件结案方式均为维持原判。
近三年,二审法院的结案方式整体上呈现维持率上升,变更撤销率下降的趋势。
(五)主播构成违约,法院一般会支持机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在样本案例中,MCN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会要求主播按照所签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统计法院最终判决违约金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86件,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5件,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1件,6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1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共14件。总体来看,法院通常会对MCN机构、培训机构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六)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
在样本案例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为:1)主播是否构成违约(60件);2)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53件);3)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36件);4)案涉协议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23件);5)MCN机构、培训机构或主播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件);6)案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件);7)主播是否具备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资格(2件 )。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是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是这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MCN机构、培训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判例综合分析
2019年至2022年之间MCN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共107件,其中2019年9件,2020年37件,2022年12件。一审案件78件,二审案件29件。总体来看,MCN机构、培训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相较于主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件数量更多,标的额也更大。
(二)案件形成的原因
考察MCN机构、培训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MCN机构、培训机构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签约主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或直播时长进行直播;2)签约主播违反协议在其他网络平台直播、或者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或者参与非商业公众活动;3)签约主播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解除后,主播仍利用在原签约机构处获得的资源、培训技术等私自直播,谋取利益;4)主播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等原因。
(三)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及法院的裁判规则
(1)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发生纠纷时,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是双方争论的一个重点问题。主播通常会向法院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MCN机构、培训机构没有提供网络直播的合法资质,如没有取得《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国家强制许可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2)案涉合同系MCN机构、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约定并非主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格式合同不合理的增加主播的义务,免除平台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3)主播与MCN机构、培训机构签署合同时,主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三种抗辩理由,除第三种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主播在签署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其余情形法院均未采纳主播的抗辩做出合同无效的裁判。
关于直播主张的MCN机构、培训机构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国家强制许可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抗辩。法院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系管理性强制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
关于主播主张的案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认定无效地抗辩。法院在认定案涉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时会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案涉格式合同或条款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的事由;
2.MCN机构、培训机构是否采取加粗字体予以提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3.主播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具备行业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予以审查,并负有理性审慎义务。
从判决结果来看,MCN机构、培训机构虽然会对主播的权利义务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法院认为考虑到网络直播竞争的特殊性,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规定符合行业惯例,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2)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在样本案例中,无论是MCN机构、培训机构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还是主播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最大。主播一方往往会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应当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或MCN机构未及时发放工资、未给主播代缴社保,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播因此离职拒绝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从样本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仅有五份判例法院最终认定MCN、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余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均未认定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更倾向于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主播违反合同的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判断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合意,此处可以结合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同内容来做具体判断,如审查协议中的表述到底是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双方各自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达成合作;
2.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此处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MCN机构、培训机构是否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如对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等作出强制性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同中对限制主播的月直播天数以及直播时长,平台可在被告直播挂机等情形下对其进行处罚的内容,法院的观点是该约定系主播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不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3. 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法院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时,会着重审查双方合同约定收入分配方式以及MCN机构、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控制和决定主播的收入,以此来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
(3)主播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法院在审查主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时,通常会严格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审查,以确定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样本案例中,主播主张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抗辩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主张MCN机构、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在先,如未及时支付报酬、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培训、未代缴纳社保等;2)主张主播与MCN机构、培训机构属于劳动合同关系;3)主张MCN机构、培训机构承诺的奖励未兑现;4)主播认为未继续直播是因为已经和MCN、培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离职,因此不构成违约。
以上主播的抗辩理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主播的主张。除非是在合同中有明确地约定主播实施的某种行为不构成违约时,法院才会认定主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在(2021)豫15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中,主播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收益的,并且超期一个月,主播有权解除合同”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但MCN机构却认为主播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提起诉讼,该案法院最终认定主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研究样本案例,在审查主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审查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同,包括合作期限、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行为、竞业限制等内容,判断主播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另外按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当格式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主播的解释;
2.通过MCN机构、培训机构提交的证据,如主播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视频,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的后台数据等证据审查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审查MCN机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对主播的违约行为有过错。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在MCN机构、培训机构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中,MCN机构往往会要求主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的大额违约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主播直播期间最高月收入的几倍作为违约金,在合同依法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法院往往会根据主播的合同履行期限、经纪分成比例、原告投入成本、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违约金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会对MCN机构、培训机构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减少。
(4)主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在样本案例中,有部分案例为MCN机构、培训机构认为主播在离职后一段时间重新直播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提起诉讼索要违约金。法院在认定主播是否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是否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2.对于格式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MCN机构、培训机构是否做出提示或说明义务;
3.MCN机构是否向主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
(5)账号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实践中,在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发生纠纷后,机构向法院主张案涉账号的所有权。其理由是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主播,并与主播签署了账号所有权归属协议,因此应当认定机构享有账号所有权。对此法院在(2021)豫1402民初10591号判决中的观点是:“因账号所有权协议违反网络平台对外公示的相关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一)主播作为原告的判例综合分析
主播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共27件,2019年共4件,2020年共7件,2021年共16件,其中一审案件16件,二审案件9件,总体来看主播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案件标的额较小。
(二)案件形成的原因
考察主播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主播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要求平台支付拖欠的工资,请求MCN机构、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成比例支付直播收益;2)平台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主播在缴纳服务费用后,登录不上服务平台,要求返还服务费用;3)要求MCN机构、培训机构返还履约保证金;4)要求MCN机构、培训机构返还培训款。
(三)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及法院的裁判规则
1.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的合同是否应当适用于机构与主播之间
在主播与MCN机构发生合同纠纷时,主播要求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直播收益,MCN机构以其与直播平台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对主播同样有效为抗辩,认为直播平台未与MCN机构结算收益,其与主播之间的收益也不应当结算。在认定这个问题上,法院会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MCN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主播知悉MCN机构与平台的约定内容且明确作出自愿接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时,应当认定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系单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播有权要求MCN机构支付工资或结算收益,该款项不以网络平台与MCN机构的约定为依据。
1.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行为、竞业限制等条款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因为按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当合同约定不明时,法院一般会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不利的解释。
2.对于格式条款应当采用显著标记的方式提醒主播注意了解,如采取加粗或放大字体的方式,提示主播注意格式条款,在签署合同条款时要求主播注明“已详细了解条款及所有附件内容,并同意接受”等字样。
3.在与主播签署合作协议时,应当对主播做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查主播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情况,当主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要求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追认。在(2021)豫1328民初7219号判例中,因MCN机构、培训机构与主播签订合同时,主播未满16周岁,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无效,驳回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4.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有关证据,以防止在发生纠纷时,因不能举证自己已履行相关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过错责任。
5.从招聘阶段开始做好风险把控,从招聘广告、业务方式、直播管理、收益分配、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前设计相关制度、规则等,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