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同纠纷哪里有(四川法院纠纷在院时间)

时间:2023-02-08 16:40:26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2-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因《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及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华惠嘉悦汇广场 ABC 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进展公告》(2020-78)、《关于全资子公司就<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2020-102)、《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2020-11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0)成仲案字第2112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同年7月签订的《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同年9月4日签署的《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以及关于自来水安装、天燃气安装和三个出入口电缆保护工程的三份《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2月3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2,915,405.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8,380,149.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384,535,255.53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代缴款1,837,9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11月22日为141,117.01元;从2020年11月23日起,以代垫代缴款1,837,9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确认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应收工程款482,915,405.47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七)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2,990,000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8,500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541,500元。本请求仲裁费2,265,901元(已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06,360.40元、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359,540.60元。反请求仲裁费29,230元(已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请求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裁决义务时一并将其承担的鉴定费和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通过本次仲裁,确认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倍特建安就应收工程款482,915,405.47元对其承建的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公司该项目工程款的回收有重要保障。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倍特建安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项目累计确认工程产值46,526.15万元。依据本裁决,被申请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482,915,405.47元,因此,倍特建安将调增工程产值1,765.39万元,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若按本次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相应收回应收工程款482,915,405.47元对应的全部利息,预计会对公司利润有正向影响,但目前难以确定准确金额。

4、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定期报告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成仲案字第2112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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