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6:54: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首发《商法》之“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栏目
随着近年来医疗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引发更多的关注。本文在此简要分析医疗行业知识产权相关民事纠纷中容易产生的几点问题。
权属清晰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权属争议是共同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以及职务发明的认定问题。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是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研发模式。双方对已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诀窍、数据等的许可往往约定得较为明确,但对继续开发或改进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即被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并在被委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无论是以上哪种开发模式,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是约定优先。因此提前进行约定,有利于避免双方争议及损失。如果双方在初始合同中没有约定,后续达成了约定,则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免争议时举证不能,受哑巴吃黄连之苦。
医疗行业是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企业与高校间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企业与高校间的合作不仅涉及到共同开发,而且涉及到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对于高校指派其教职员工参与企业研发的情形,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企业与高校员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属于企业的职务发明。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在实践中,如果企业与高校员工签署开发协议,即使合同中已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该知识产权也可能被高校主张、并最终认定为归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因此,直接与高校签订协议或者与高校员工签署协议的同时和高校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情况,是更为稳妥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经常混淆的是专利合同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这两个案由。案由的选择影响到当事人能够选择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自201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批复在多地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22年2月,全国共有26地获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一般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则有可能在基层法院。
实践中,是否属于“专利合同纠纷”,即应属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一审管辖,通常会考察涉案合同的内容、起诉状所述的诉讼请求、所诉的行为、实质争议点等是否涉及对相关专利的技术争议,涉案合同的主要技术标的物是否是相关专利等。
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日常知识产权防范体系。专利申请是否能覆盖核心产品,核心专利是否能够成功授权,核心产品是否有侵犯他人专利的风险,开发过程中是否有关键数据的泄密风险等,都是医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在立项前、产品研发过程中、产品上市前等关键节点进行专利和产品的对应性分析、专利授权前景分析以及技术自由实施分析(Freedom To Operate,即“FTO分析”)等。完善的知识产权挖掘和预警体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保障。
另一方面,医疗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也可能受到侵犯,此时企业可通过提起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笔者体会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取得侵权的处方药、医院使用的检测试剂和检测仪器等侵权产品难度较大,而这又通常是侵权对比的关键证据。其他行业的侵权产品通常面向普通消费者,而医疗行业的侵权产品经常面向特定疾病的患者或者有限的几家医院,取证难度大,此时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取证,比如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
总之,医疗行业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企业的进一步重视,采取适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建立相关制度,才能够为企业保驾护航,并促进企业创新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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