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7:10:35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业主同物业的纠纷呈大幅上升之势,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民事案由时,将原来划归于“服务合同纠纷”大类之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单独提出来,列为与“服务合同纠纷”一个层级的独立案由。
我们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必须一步到位选择正确的受理法院。
[机智]但是,近期的一起案件,却因为原告代理律师错误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案件移送管辖,耽误时间,延误审理。
这起案件中的原告为物业公司,同被告租赁商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由商户总公司住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引发,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what]那么,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究竟应当怎样理解?
这一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作了解释,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机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
1.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该约定,由商户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