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7:52:39来源:法律常识
特约律师 栗露倩
导语: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在日程的交易中经常会双方拟定合同,合同中的一项基本的约定就是关系管辖权的约定,通俗的讲就是发生纠纷去哪儿起诉的问题。管辖权的约定看似无足轻重但是发生纠纷时就尤为重要,因为在异地办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成本。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约定管辖,怎么约定是有效的约定管辖,哪些约定管辖无效,以及当约定管辖后一方变更住址或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后约定管辖效力是否依然存在。
一、什么是约定管辖,约定管辖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需要把握的几点:
(一)应当是通过书面的形式
口头约定管辖的无效,另外既然是书面约定,应当签署符合形式要件的书面合同。比如在实践中经常一方签字盖章,而另一方并没有盖章,但是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地认为约定管辖对于未盖章的一方也发生效力,因为其并未书面盖章认可约定得到管辖,而只是实际履行了合同。
(二)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约定,特殊类型案件不可约定。
约定管辖主要是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也防止不平等不合理的约定,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三)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什么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约定不明是指双方约定的管辖无法确定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比如约定向某仲裁委或者某法院起诉,此约定无法确定应该是向仲裁委起诉还是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双方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我认为双方约定向各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其法院为A法院或者B法院,实质为约定了两个与争议地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3号案件,也认为此约定有效。具体在法院认为中提到“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发生争议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对于约定有两个法院管辖的约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除上述分析外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约定管辖后主体地址发生变更或者主体发生变更,此时约定管辖是否适用?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此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主体逃避管辖约定而转让债权或者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约定管辖的分析,希望通过对上述分析的理解,大家学会有效的约定管辖,从而实现约定管辖的异议,在遇到纠纷时可以起到作用。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