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3:17:18来源:法律常识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 代理产品及手续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范围限于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人身保险产品。甲方有权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和自身经营状况对附件的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确认,前述书面通知构成对本合同附件的修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调整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执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按约定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比例参照附件。
二 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三 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对附件中的保险产品代办以下事项:
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
代为收取保单保全的有关资料;
代为收取保险理赔资料;
甲方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它业务。
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不得超过保险监督机关核定的双方共同的经营范围。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条款、费率及操作流程开展代理业务,甲方有权调整上述内容。
乙方不得对投保方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红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承诺(保险条款列明者,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确认者除外)。
四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组织架构、队伍建设、服务平台、业务流程等经营管理内容,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委托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培训和运营服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条款、费率、操作流程说明和必要的单证,并负责必要的使用培训。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单资料(例如保单状态、保单批改、交费情况等),以方便乙方的保单保全工作。
甲方应解答乙方就代理保险业务所提出的咨询。
五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保证持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乙方有权就代理范围内的业务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代理手续费。
乙方有权与甲方业务人员同步代理销售同种产品,但因商定手续费率而延误者除外。
乙方不得代理甲方自行承保或保险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
乙方及其业务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履行诚实和告知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得有回佣、替换保单、误导等违反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规范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有违反,该违规业务人员不得继续销售甲方的任何产品;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乙方业务人员应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监管要求完成相关教育培训。
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同时,将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事实如实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告知或告知不完全、错误告知等原因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乙方代为收取的投保、保险合同变更、保险理赔等有关文件,应即日传真至甲方,并将原件于三个工作日内送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因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应要求客户将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直接交纳至甲方账户或提供银行交费账户由甲方划款,不得收取现金和现金支票。
甲方保险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进行任何修改、代签名。
乙方应建立完整的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乙方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甲方提供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及其他物品。上述单证、资料、物品若有遗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甲方的要求对丢失单证做登报挂失,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制作产品宣传资料、使用甲方名义制作广告或进行其它对外宣传时,须事先获得甲方之书面认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单证,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权将本合同所确定的代理事项向第三方(乙方的业务员除外)进行转代理。
六 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双方都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本条款所称之商业机密指的是甲乙双方的业务操作程序, 报备文件、政府批文、客户资料、保险设计方案、费率价格、代理手续费等一切信息及资料, 且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五年仍然有效.
除开展业务需要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透漏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不得与对方在职或合约仍然有效的业务员再签约或提供任何业务性质的报酬。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非经过对方书面认可, 不得与离职不满半年的保险营销人员建立雇佣或保险代理人关系。
合同双方特此保证和承诺以下反贿赂条款:
不得违背,并承诺不会违反其居住地或经营所在地任何有效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任何适用或可能适用于本合同所拟定交易的反贿赂和/或反腐败法律法规(以下称"反腐败法");
不得违背,并承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支付、转让或承诺支付、转让有价物品; 承诺或给予任何财务利益或其它好处或满足需求;协议收受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务利益或其它好处 ,包括礼品或回扣;或直接或间接地允许或授权从事任何上述行为以达到如下之目的或效果:公共贿赂或商业贿赂、接受或默许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收受好处费或以其它非法或不当的手段获得或保持业务关系、 商业优势或任何不当的职能或活动;
本合同相关人员、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或按本合同履行职责的独立顾问,应遵守上述义务;以及
若合同一方知晓或有理由怀疑相关人员、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或独立顾问存在任何属于第(三)项规定之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若另一方合理地要求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时,应予以提供。
若合同一方知晓另一方违背了上述保证和承诺,非违约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七 反洗钱义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甲乙双方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做好核对客户身份、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时,应依法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甲方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甲方可以从乙方及时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乙方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七天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甲方。
甲方为乙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甲方信赖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和客户资料,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身份识别程序。 甲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 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为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安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下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约定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共同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
二、乙方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在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核后,将其真实、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以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严禁伪造、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户信息。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就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所进行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四、甲、乙双方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一)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三)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四)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五)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六)中国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五、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双方以及第三方机构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六、依照办法规定,甲方经审核发现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可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补充更正,在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前可不予支付手续费;如果手续费已经支付,可在下一次支付时予以扣除。若乙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九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附件支付代理手续费。如甲方需对附件所列代理手续费比例进行调整时,甲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签署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双方仍按原代理手续费比例执行。
甲方每月25日按上月乙方代理销售的业务的实收保费金额结算代理手续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代理手续费由甲方以转账支票方式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果双方在结算代理手续费时有业务犹豫期尚未起算或结束,结算后又发生犹豫期退保情况的,乙方应在结算下一期手续费时向甲方返还已多支付的手续费。
乙方手续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十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及其员工、保险代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与对方共同协商解决争议。违约方应对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及其业务人员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欺骗甲方;
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自行涂改或伪造保险合同及有关单证、表格;
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擅自签发保险单、擅发保险合同或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红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承诺;
被保险监管机构吊销《保险代理许可证》;
违反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有关代理人管理的规定;
将保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其他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甲方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如需变更除附件以外的合同内容,应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市场变化或出于业务经营方面的考虑,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十二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 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点: 地点:
日期: 日期:
附件
代理险种及手续费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自 20 年 月 日起,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甲方的保险产品并按下列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团险手续费=团险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