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4:24:23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公共权力的干预,原本应该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不平等,拆迁人想从拆迁中获利。不仅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而且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耍花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无法撤销或无效的,不得随意反悔。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可以就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了许多类似的案件,其中大多数都是由于举证困难而被动的。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告,我们不能签署空白合同,必须等待双方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合同后再签署。
由于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证范围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故意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声称被拆迁方移动了合同,但合同未经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开始后续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出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极为不利。
这提示拆迁方尽量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妥善保管协议。在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以采取法定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双方口头协议的证据。
继承房屋的产权比较复杂,房屋是共有的。关键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拆迁人只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无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未听取其他共有人的安置意见,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协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授权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依法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