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6:16:1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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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应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要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
2010年,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某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依约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2011年,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总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温总在签订合同时案涉引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环评及规划许可均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故温总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温总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院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温总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具体原因如下:
(1)甲公司签订合同时,案涉引水供水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2)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报建手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虽然项目未能如期开工,但甲公司又采取了签订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
(3)甲公司在项目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纠纷,乙公司、丙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1. 区分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客观上可能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关键的区分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其他人很难了解一个人的主观想法,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的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监督。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可充分利用这一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3. 在民事案件中,受欺诈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受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 民事案件中受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般只要能够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就应当认定事实存在。但是对于欺诈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更高一级的要求,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1. 即使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受损害方未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否认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93号案件
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存在欺诈,合同也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涉合同诈骗的合同,并不当然地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6号案件
3. 刑事案件最终认定公司员工构成合同诈骗行为,并判处相应刑罚,并不当然导致公司民事合同责任的免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6号案件
4.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即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不应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双方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从行为的客观违法性、行为主体的主观有责性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20号案件
5.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都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使相对人在认识上发生错误,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要看代理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16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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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融资、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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