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7:47:12来源:法律常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鹏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4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RD170405B《产品委托加工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54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8年7月9日8时3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