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56:3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卖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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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数人是周杰伦的忠实粉丝,2020年7月,得知周杰伦即将出版发行20周年黑胶唱片,第一时间在陆某开设在淘宝网的店铺预定了该黑胶唱片,预订价为7199元,预计同年11月底交货。
(图片来自网络,非实图)
然而到了11月底,店铺非但没有发货,还反而要求买家申请退款,理由是“货高价转了,不会发货了”。但是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几位消费者坚决不同意退货。沟通无果下,店铺看似“退一步”地表示想要发货可以,但是价格需另行商谈,愿意按照9999元的价格来发货。
“这明明是坐地起价,商家一边说没货一边高价卖给其他买家,其他人陆续收到货都晒单了。”刘先生说道。
刘先生向淘宝平台投诉发货问题,但是投诉结果显示无法核实商家存在违规。就这样,此事一直拖到了2022年。
2022年6月,刘先生突然收到了周杰伦10周年CD套装,原来是商家为应对迟迟未发货的问题而发了“货不对版”的其他价值仅几百元的CD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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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认为
商家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要求加价才肯发货,本身已存在违约行为;后又利用平台规则,故意发出货不对版的商品,想迫使刘先生不得不为了资金安全申请退款,而达到不用履行原合同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基于此,刘先生将该店铺及陆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被告店铺及陆某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但不同意三倍赔偿。被告并不存在欺诈,其早已告知刘先生没有货并要求其申请退款,但是刘先生坚持不同意退款。陆某为了解决问题,只好给原告发出了目前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周杰伦唱片套装。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购买黑胶唱片,但始终未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被告对于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亦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提出以9999元的价格可以卖给原告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是在有条件发货的情况下拒绝发货。而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原告购买的是当时价值7000余元的黑胶唱片,被告却向原告发出价值仅数百元的CD套装,可见被告明知自己发出的货物与双方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价值相差甚远,显然是有意为之,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故意。
至于被告抗辩称是由于原告迟迟不肯退货,为了解决问题才发出货不对版的CD套装,且认为原告可以退货。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退货的实质系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在原告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而非通过欺诈的行为来达到目的。
综上,宝山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
1、有货不发,构成违约!
本案中的消费者购买的是预售商品,存在一定的风险,商品可能因未能到货、未能发行等原因无法交付。如确实因客观障碍无法交付货物,商家应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但是本案中的商家并非无法发货,而是因为商品到货后行情上涨,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拒绝发货,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
2、货不对版,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并不仅仅是指订立合同时的欺诈,也包括了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诈。本案中的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货物与其实际购买货物的价格相差悬殊且明显系故意为之,构成了欺诈。
3、诚信交易,方得始终
合同订立后,如确实发生了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的情况,商家也应根据诚信原则通过正当途径来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非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只有维护诚信的交易环境,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