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8:33:08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为了能尽快拿到钱治疗,而用人单位想花更少的钱并且避免以后不断地被劳动者要求赔偿,双方往往会很快签订工伤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往往约定了双方此后对于此次工伤再无任何纠纷。
那么,如果到时候劳动者发现自己“吃亏了”还能不能再追加赔偿。
01
案例
小花系阳光公司的员工,小花入职阳光公司以后阳光公司一直未给小花购买社保,后来小花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小花与阳光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阳光公司支付小花赔偿款28000元,双方之间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小花后续治疗又产生了其他的花费,小花向阳光公司主张权利遭拒后便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十级。
小花再次向阳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阳光公司亦拒绝支付,小花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支持了小花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至了法院。
法院认为:
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作出。小花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是8万元,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28000元,因此该调解协议对小花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
02
律师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
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故若双方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但是并非协议有效,用人单位此后就无需承担责任了。
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即使经过调解签订了和解协议,若该和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该协议也有可能被撤销。
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的话
因此为避免二次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签订工伤和解协议。
2.协议中赔偿金额尽量不要与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过大,否则很有可能被撤销。
3.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不论协议是否需要被撤销该条款对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4.用人单位对工伤和解协议需慎用,避免使用这一方式后反而让工伤赔偿问题更加复杂,增大处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