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3:56:59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不能先打官司再给钱?”这种问题,对于一个拆迁律师来说并不罕见。这种方式,也被称为是“风险代理”。为什么不能风险代理,要从风险代理的定义说起。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胜诉,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
对双方来讲,这种委托方式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1.没有经济保障
征地拆迁案件不像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土地或者房屋征收,有时候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调查取证、调解、谈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耗时长,工作量大。
而且案件进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突发状况,例如房屋被偷拆、 强拆,被拆迁人遭受威逼利诱等等,常常需要律师马上赶往现场处理。
如此一来,律师从接到案件起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前期委托人不能支付代理费或者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时,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便没有了相应的经济保障,不能有很好的条件为委托人办好案件,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2. 法律不允许对行政案件进行风险代理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另一方往往是政府等行政机关,过程中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案件。
所以针对此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相关规定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当事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 责任心使然
盛廷律所的案件一般都是团队合作办案,每个案件都会有办案群,由两个以上律师负责,有主办律师、辅办律师、还有律师助理,案件的进展程序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看到。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沟通协调不畅耽误程序启动等情况的发生。
合作办案的好处是律师们都能及时处理好各种突发状况。
所以,前期支付一定的代理费是必须的,是对委托人负责任,也是律师办案的保障。
征地拆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业务,同时,安置补偿款的提高关乎每个被拆迁人今后的生计问题,具有专门拆迁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的律师能帮助委托人争取更多利益。
委托人千万不要因为贪一时便宜,被不专业的人误导,选择了风险代理。
这样有可能使委托人的权益受到更大损害,错失最佳维权时机,所以选择代理律师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