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3:57:21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5月起,原、被告两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电器采购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长期供应公寓家电。由于被告的付款无法区分是针对某一次供货,根据双方对账记录,被告尚欠698583元货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的约定双方应在本月月底前,将结算金额确认完毕并通知原告开票信息,被告收到发票30日内付款。
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需按承担每日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被告没有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由于被告拖延不支付款项给原告造成资金紧张及利息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为其主张权益。
接到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电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据此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可证明系统内已出账单并开票的货款金额为716697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就欠款支付的109560元付款凭证,以及之间的电子邮件等。完整地还原双方买卖关系、货款的结算过程,为主张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698583元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认定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698583元。律师全面完整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最大化。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98583元、违约金3492.92元。
恒略说法
现金流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被拖欠货款是许多经营者无法承受之痛。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是所有债权人维权的合法途径,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很有难度,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大家遇到该类问题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最大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