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2:55:41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小鹏汽车霸王条款:发生纠纷,友好协商不成,只能去仲裁委员会)
北京的陈先生在3年前购买了小鹏电动车,结果签署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条款有一些问题。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之后,陈先生向包括北京市场监管局在内的全国多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前不久,陈先生接受了法治进行时记者的采访。
陈先生住在杭州,2018年底和2019年初,陈先生先后买了两辆小鹏电动汽车。陈先生告诉记者,小鹏汽车购车合同有一条霸王条款:买卖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友好协商不成,只能去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陈先生说:解决纠纷,既可以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诉讼。但,小鹏汽车却单方面、剥夺了购车人诉讼权利,强制要求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增加了外地车主的维权成本。
小鹏汽车购车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双方决定仲裁,小鹏公司将向购车人邮寄书面文件,不管邮寄结果为投递成功,不成功或者拒收,全部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陈先生觉得这都属于霸王条款。就以上条款,陈先生曾多次与小鹏汽车销售门店进行沟通,但始终没有结果。2019年,陈先生向杭州拱墅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8月,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15日内完成合同备案。2021年2月3日,以小鹏汽车公司合同部分条款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一万元。
陈先生说,2019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已就霸王条款问题对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该公司也修改并备案了新合同。但至今,没人联系陈先生签署补充协议,陈先生手里依然是“协商不成只能去广州仲裁”的老合同。据陈先生反映:他掌握了很多全国各地小鹏车主的合同,这些合同依旧沿用的是老版合同。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几份合同,涉及到北京,广州等多位车主,依然是“协商不成去广州仲裁”的老版合同。为了维护车主权益,陈先生向北京、上海、沈阳、海南、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少地方监管部门已经立案。2021年12月,陈先生还和杭州当地媒体去到了自己买车的门店进行采访,门店负责人和小鹏公司公关部也对此进行了回应。
针对事主提供的信息,记者就相关问题联系了小鹏汽车总公司——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录音:
1:目前小鹏汽车除了浙江地区以外,在全国在北京的购车合同上,是否还有“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去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一条款?
答:感谢贵媒对于小鹏汽车的关注与支持,首先,请各位准车主鹏友放心,小鹏汽车的订车合同为“预设合同”,是为了方便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消费者如果对其中有异议,可以协商修改,不存在强制客户接受合同条款的情况,无论哪个版本的合同都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有该仲裁条款,是否意味着一旦发生不可协商的纠纷,全国各地的车主就只能去到广州进行仲裁?
答:如果消费者对仲裁条款未提出异议,依据约定争议将仲裁解决。仲裁是法律承认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具有流程简便、高效、费用低廉的优点。
3:如果车主在缴纳定金,下定以后,仅仅不认可合同中的“广州仲裁”这一条款,是否有权利与门店或者小鹏总部进行协商更改,或者签署补充协议。
答: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如对条款有异议,可以和门店协商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
4:小鹏官方怎么看待:关于浙江地区的合同和其他地区合同可能存在的不同标准。
答: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结合当地的情况对合同作适当的调整,但不管哪个地区的合同,其内容都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5:对于有意愿的,已经签署“广州仲裁”合同的小鹏车主,有没有签署补充协议,或者重签合同的渠道。
答:合同签署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合同。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类合同条款,属于:“强行确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以仲裁形式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剥夺了买受人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选择权,违背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陈先生告诉记者,从2019年上半年发现合同问题,到如今已三年时间。他依然使用的是旧版购车合同。他与小鹏公司历经了多次协商、诉讼,但是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进展。截止记者发稿,陈先生依然在通过各种手段与小鹏汽车就“仲裁条款”问题进行交涉,我们栏目也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