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3:09:07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法院判决案外人胜诉,认为案外人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但鉴于案外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购买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示惩戒。
1. 2014年7月21日,住安公司申请法院对时风公司执行,查封其名下酒店公寓房产12套。
2. 陈鹤亭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4年9月7日便与时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07年3月份交接房产。2011年7月1日,其与时风公司又签订回租合同,将所购房屋交由时风公司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3. 陈鹤亭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陈鹤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改判其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陈鹤亭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和效力上已经超过了住安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在没有证据证明陈鹤亭物权期待权的取得有瑕疵或存在适法性问题的情况下,应优先于住安公司的普通金钱债权予以保护。
至于案涉房屋因陈鹤亭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陈鹤亭享有前述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但基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陈鹤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示惩戒。
(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关于诉讼费在原被告双方间应如何分配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是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规定中并没有例外的表述。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其背后的逻辑是一般情形下胜诉方的诉求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才能得到支持,败诉方一般都是存在怠于履行义务之过错,一般情形下败诉方是引发诉讼的责任方。
但是,实务中也存在类似本案因胜诉方不积极履行过户登记义务对败诉方形成权属误读而引发诉讼的情形,部分法院在分配此类纠纷诉讼费责任承担中碍于法律并未无例外规定,而不得不认定由无过错的败诉方承担责任。本判例系最高院判例,其关于诉讼费承担的认定突破了教条的规定且具有合理性。笔者特此推荐。
同时提醒一个知识点: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服无权上诉或再审,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