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何时生效

时间:2022-11-05 20:54:10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悬赏广告,有贴在大街小巷的遗失物悬赏广告,有登载在电视报刊上的各种完成一定成果的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广泛存在于政府和民间: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布文件作出的奖励承诺;民间个人明码标价悬赏捡到钱包和重要资料的人,等等。

你知道悬赏广告吗

既然悬赏广告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非常广泛的存在并发挥着它独特的法律价值,以此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生活行为,有必要系统地认识一下悬赏广告在法律上的性质,当我们完成悬赏广告上的特定行为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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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历史悠久,大量存在,但是,法律却恰恰没有明文规定。这在司法裁判中也非常复杂和棘手。针对这种情形,这次民法典的修改紧跟时代,及时了解社会的呼声,专条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并列入合同总则中。虽然只有一条规定,但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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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悬赏广告是指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种法律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备这样几种特点:其一,有偿性,若是完成一定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悬赏报酬,也就不存在悬赏一说,用出钱或奖赏的办法公开请求别人的帮助,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项,行为人完成后,有权获得奖赏。其二,完成该种特定行为的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发出的,普通合同是针对特定人或组织签订的。其三,是关注结果性,发布悬赏广告是为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悬赏广告人是不关心的。行为人如果没有完成指定行为,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报酬,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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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不同争议,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争议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容易为大众接受,因此采用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悬赏广告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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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不满足这几个前提是不符合悬赏广告的:

一、是以公开方法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作出意思表示。

二、是给付数量明确的报酬。

三是必须完成指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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