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0:03:0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当事人认为,本诉和反诉是两个生涩难懂的法律名词,没有理解的必要,只要能赢得官司就好?其实,真的是这样吗?清楚的了解本诉和反诉,不仅可以保障你的诉讼权利,还可能关系到你的实体诉求,是你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基础。
一
案例:
区某为覃塘区某土地所有权人,孟某为该土地的承租人。孟某将上述土地转租给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租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孟某开始对场地进行装修、管理及使用。而后,区某以孟某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后三方达成协议,孟某可继续使用场地,但租期变更为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却没有明确2017年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期如何处理。租期届满,孟某向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退还5000元押金,并赔偿其装修场地后未得使用年限内的经济损失286804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提交了一份反诉状,称孟某对于涉案场地的退场没有与其进行交接,一直占用该场地,请求孟某支付租金其18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诉与反诉是因租赁场地所引起的租赁合同关系,均为租赁合同纠纷,且其实际使用的时间与交接的时间具有衔接性,该两诉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本院管辖。故可受理杨某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
案例:
丘某与董某是同村的村民,代表该生产队与承包人李某签订了《承包荒山植树协议书》,约定李某承包该生产队山林并支付租金。而后,李某依约支付租金58000元,由董某代表收取并予以分配,丘某应得租金2600元。但董某扣留了该2600元。在庭审过程中,董某以丘某之前打伤其应赔偿其医药费3000元为由,当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反诉系健康权纠纷,本诉系不当得利纠纷,两者并不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者相同事实,对于反诉人董作洲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其可另行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董某的反诉。
看了上面两个案例,你清楚本诉和反诉与你的权利实现有多大的关联性了吗?为何同样是有本诉和反诉,一个反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个反诉却没有受理呢?其中原因为何?此时,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反诉了。那么,什么是反诉?满足何种要件才能成立反诉?应在何期限内提起方为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本诉是指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诉讼,而反诉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反诉是一个诉讼,同本诉一样,需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诉的受诉法院对反诉不仅具有管辖权,且未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仍需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称之为反诉。
其次,在主体上,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仅是诉讼地位上的互换,法律赋予了双方另一诉讼主体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同时位于原告、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变成被告,被告变成原告。
再次,反诉与本诉需具有牵连关系。主要表现在:两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案例1中,本诉与反诉均是租赁合同关系,且租赁对象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衔接性,可构成反诉。而案例2中,本诉系不当得利纠纷,反诉系健康权纠纷,两者并不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相同事实,故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不构成反诉。
最后,在反诉提起的时间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这样法庭就可将两诉合并审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裁判矛盾的剔除,从而准确、高效解决民事纠纷。
作者:陈秋霞 唐小兰
编辑:谢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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